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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20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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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安:农家院里的防疫知识课******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调整,河北省迁安市号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深入乡村,为基层群众讲解感染新冠病毒后的居家用药和康复期生活方式管理等健康知识,延伸服务功能的同时,提升服务质量。

河北迁安:农家院里的防疫知识课

  在河北迁安市木厂口镇刘新庄村,木厂口镇卫生院院感科科长苏丹丹将精心准备的一堂防疫知识课送到百姓家中。

  在木厂口镇刘新庄村杨秀兰家,由镇卫生院院感科科长苏丹丹主讲的防疫知识课开讲了。提前听说医生专门来家里讲课,左邻右舍都来了,大炕上坐满了人,大家听得十分认真。

河北迁安:农家院里的防疫知识课

  迁安市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百姓的健康“守门人”。

  “新冠病毒感染后如何用药?生活起居应该注意什么?”“长期居家的老人也需要打疫苗吗?”“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病,感染后应该怎么用药?”“婴幼儿怎样应对新冠病毒感染?”对于基层群众常见的实际问题,苏丹丹在专门准备的黑板上认真书写并耐心讲解。对于乡亲们的提出的问题,她一一解答,让前来听课的群众心里明明白白。

河北迁安:农家院里的防疫知识课

  左邻右舍的村民们围坐在炕头认真听讲,学习感染新冠病毒后的居家用药和康复期生活方式管理等健康知识。

  迁安市木厂口镇刘新庄村村民田青说,“镇里的医生专门来家里给咱讲课,讲得挺细致的,太及时了。听了课我就心里有底了,学到了不少,也没那么担心了。”

河北迁安:农家院里的防疫知识课

  元旦和春节临近,迁安市基层医务工作者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广大农村群众掌握科学用药、合理居家治疗的方法。

  随着元旦、春节临近,迁安市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通过“大喇叭”喊话、发放“明白纸”、送诊上门等方式,帮助广大农村群众掌握科学用药、合理居家治疗的方法,做好百姓的健康“守门人”。

  迁安市木厂口镇卫生院院感科科长苏丹丹说,“随着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我们基层医护人员更要肩负起“保健康、防重症”的使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特别是针对村里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儿童等这些脆弱易感的重点人群,做好医疗服务。”

  记者:曲澜娟

  报道员:郭强

  编辑:吴炜玲、刘在

  袁亨瑞、熊洁、杨慕茜

  制作:新华FM工作室

  新华社音视频部出品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中国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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